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各自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条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动物产品。